集贤县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集贤县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521民初2912号
原告:***,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被告:集贤县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集贤县福利镇中心广场东侧**楼。
法定代表人:李胜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集贤县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集贤县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注销,丧失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8.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丁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