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伊春森工桃山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781执异7号
案外人***,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现住铁力市。
原案申请人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彥维,职务总经理。
原案被申请人***工桃山林业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东,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与案被申请人***工桃山林业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诉前保全一案中,案外人***认为铁力市法院查封桃山庄小区高层X号楼X单元XXX室XXX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案外人在***工桃山林业局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桃山林业局)委托伊春城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桃山庄小区高层承包了部分工程。经案外人、伊春城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伊春城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用桃山庄小区高层2户楼房折抵部分工程款,申请人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查封了案外人的房屋,要求予以解除。
本院查明,案外人经振江提出的桃山庄小区高层X号楼X单元XXX室XXX室并未被本院(2018)黑0781财保145号裁定查封。
本院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房屋未被本院查封,其提出的异议并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兰玉林
审判员  朱 强
审判员  郭俊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