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717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铁力市。
申请执行人宋淑云,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铁力市。
被执行人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中心路。
法定代理人:陈彦维,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宋淑云与被执行人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717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淑云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淑云与被执行人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公司账户款项分批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717执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腾阳
审判员 王玉明
审判员 李 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