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24民初62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10-9号阳光绿景9栋2单元801室,身份证号232330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富,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庆安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庆安县老运管站家属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2323301952********。
被告: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铁力市正阳大街智成公寓1单元26楼东厅,所在地铁力市正阳大街智成公寓1单元26楼东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住铁力市正阳大街智成公寓1单元26楼东厅,身份证号2390051961********。
被告:赵淑云(系***妻子),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力市正阳大街智成公寓1单元26楼东厅,身份证号2323301963********。
原告***与被告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祥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醒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