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17民初1550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铁力市。
原告:***,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系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铁力市中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817586583081。
法定代表人:陈彦维,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系黑龙江省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92
671.2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8日被告将其城建的伊春区公安分局技术用房和友好花园二期的外墙保温、刮大白、主体砌块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款的给付方式为50%现金,50%以楼抵账。工程款支付方式按照工程进度支付,2013年11月末工程全部完工交给被告。扣除施工期间给付的工程款,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的工程款,被告于2014年9月22日将友好区学府花园9号楼4单元6层东厅89.41平方米和17号楼3单元6层84.74平方米房屋以292671.20元价格抵偿给原告。以房抵偿部分工程款后,被告依然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于2016年将被告诉至法院,直至2018年11月双方的施工合同纠纷才处理完毕。随后,原告要求被告交付上述两户抵账房,被告让原告找开发商办理房屋进户手续,开发商迟迟不给办理,后得知被告抵偿给原告的两户房屋已经由第三人占有使用。询问第三人的得知,友好林业局将上述两户房屋分别安置给于晓雪和金蕊。现第三人已经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随时可以办理房屋不动产证。综上所述,被告抵偿给原告的上述两户房屋已经由第三人善意取得。双方以房抵扣工程款的约定无法对抗第三人,故在被告无法交付抵偿房屋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抵偿金额给付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原告因与被告的案渉工程款纠纷向本院起诉,2016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16)黑070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不服,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黑07民再5号民事裁定,撤销(2016)黑070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3月25日作出(2017)黑070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黑07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被告用房屋抵扣原告工程款625111.20元,根据上述三份判决书确认抵扣房屋为友好区学府花园17号楼3单元603室(抵扣价值142363.20元)、17号楼3单元303室(抵扣价值193207.2元)、9号楼4单元602室(抵扣价值150208.8元),(2016)黑0702民初256号案件原告提交证据3和卷宗66页借据中确认的用房抵扣139332.00元,共计625111.2元。2017年9月8日友好林业局将学府小区17号楼3单元603室回迁安置给案外人于晓雪,2017年10月11日将9号楼4单元602室回迁安置给案外人金蕊。回迁安置发生在生效判决(2018)黑07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之前。已经生效的判决将案渉两户房屋抵扣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现原告主张因不能抵扣,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红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