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722执保471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彦维,职务: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嘉荫县乌云镇乌云村粮城美景小区B栋楼3单元502室82.19平方米住宅楼在14万元价值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现对上述财产已经做出保全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黑0722执保471号案件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案件申请费122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春芳
二0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魏本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