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4民初1955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庆安县。
被告:庆安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洪军。职务:经理。
被告: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彦维。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亮,系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庆安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慧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曲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