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七台河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密法执字第751-5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七台河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密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密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莹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