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902民初447号
原告七台河市红光彩砖厂。
法定代表人姜长宽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七台河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海军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红光彩砖厂诉被告七台河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双方以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红光彩砖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58.00元减半收取即1029.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婷
书记员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