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光大建筑有限公司

荆体发诉勃利县光大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勃***第327号
原告荆体发,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勃利县光大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现住勃利镇城西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体发诉被告勃利县光大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荆体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96.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继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孙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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