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光大建筑有限公司

***、勃利县光大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921民初992号 原告:***,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勃利县。 被告:勃利县光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勃利县城西街学府路32号,工商注册号2309211000001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勃利县光大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勃利县光大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矛盾已化解,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旭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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