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岗市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黑0403民初628号
原告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鹤岗市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祥、被告鹤岗市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原告长城建筑公司为被告建业建筑公司垫付的欠款,长城建筑公司已于2001年7月20日以“其他应收建业建筑公司41281.60元”在其公司的财务账中进行下账,且长城公司认可直至2020年4月24日提起诉讼前,没有向建业建筑公司主张过权利,故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建业建筑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我认为这件事已经20年了已经无效了,这些年长城公司也没有来要过”,按惯常理解应认定为其对诉讼时效期间提出了抗辩,故长城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建业建筑公司因施工鹤岗市工农区新鹤C区B3号楼欠付鹤岗市自来水公司水费41281.60元,鹤岗市自来水公司欠付原告长城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款,故在2001年5月24日,由鹤岗市自来水公司、长城建筑公司、建业建筑公司三方达成了协议,约定建业建筑公司欠付鹤岗市自来水公司的水费41281.60元,由长城建筑公司替建业建筑公司垫付,以抹账鹤岗市自来水公司欠付长城建筑公司的工程款。长城建筑公司将该笔款项以其他应收的科目记在了其公司财务凭证中。此后,长城建筑公司未向建业建筑公司主张过权利,至2020年4月24日,长城建筑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建业建筑公司主张长城建筑公司拖欠其人工费51590元,该笔人工费已经与原告主张的欠款进行了抹账,并在庭审中陈述“我认为这件事已经20年了,已经无效了,这些年长城公司也没有来要过”。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三方协议复印件、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驳回原告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2.04,减半收取416.02元,由原告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靖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