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403民初779号
原告鹤岗市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祥和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文斌,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丛滋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岗市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岗市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岗市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7.90元,减半收取计1568.95元,由原告鹤岗市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