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403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9年1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岗市**建筑有限公司,住鹤岗市工农区**建材市场4号楼2附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403执5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大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