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成龙建筑有限公司

鹤岗市成龙建筑有限公司、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405民初161号
原告:鹤岗市成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成龙建材市场4号楼2附2号。
法定代表人:刘爽,职务:总经理。
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卓,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黑龙江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华夏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柏杨,职务:主任。
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军,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芹,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经科科员,住鹤岗市工农区。
原告鹤岗市成龙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公司)与被告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卓、被告棚改办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军、张淑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棚改办给付工程款6,527,680.72元,按同期拆借一年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21年4月9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经原、被告协商,成龙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开始对鹤岗市兴安区兴东小区社区办公楼改造工程进行施工,施工项目范围为室内墙面、室内地面、室内棚面、室外墙面、屋面工程、采暖工程、消防工程、门窗工程、给排水工程、室内外台阶工程、墙体拆除和补砌工程等。经双方协商,成龙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开始对鹤岗市兴安区兴东小区社区办公楼绿化硬化工程进行施工,施工项目范围为地面平整工程、硬化工程、绿化工程、挡土墙工程、雨水管网工程、污水管网工程、电缆工程、围墙工程、大门工程等。上述工程于2021年1月28日经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2021年4月9日成龙公司与棚改办工程科苏洪涛、资产管理科李朋及房屋接收使用单位鹤岗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上述工程项目移交单。经棚改办委托鹤岗市恒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造价审定,其中土建装饰、电气工程、采暖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等审定造价金额为4,177,629.44元;亮化工程、硬化工程、绿化工程、雨排水工程等审定造价为2,350,051.28元,合计6,527,680.72元。成龙公司多次向棚改办索要上述工程款,棚改办至今未付。
棚改办辩称,成龙公司与棚改办未签订合同,而且双方工程也没有进行结算,不同意成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成龙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工程开工报审表2份。证实工程名称为兴东小区社区办公楼改造工程、办公楼绿化硬化工程,办公楼改造工程开工日期为2020年5月21日,办公楼绿化硬化工程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10日,上述工程的开工得到棚改办及监理单位的盖章认可。棚改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签字人员的授权情况不清楚。
证据二、施工方案报审表1份、办公楼改建工程修复施工方案1份、施工方案报审表1份、外墙围护及使用施工方案1份、原有幼儿园原有高压电缆改造方案1份、办公楼改造工程施工说明一览表1份、办公楼绿化硬化工程施工说明一览表1份。证实办公楼工程在成龙公司施工前系烂尾工程,成龙公司承接时未施工前工程现状、需修复项目、修复措施、高压电缆的改造、脚手架工程等制定了施工方案,本方案未尽工程事宜按签证处理,上述方案得到棚改办及监理单位盖章认可,确定方案的时间分别为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10日、2020年6月25日,施工说明一览表可以证实成龙公司施工的具体项目,且得到了棚改办及监理单位的盖章认可。棚改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其中有两份只有棚改办盖章,没有单位代表签字,且不清楚本单位签字人员的职务及是否存在。
证据三、用电申请复印件1份。证实棚改办认可成龙公司完成了鹤岗市兴东小区社区办公楼所有内外装修及小区配套工程,棚改办出具申请的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棚改办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2份。证实成龙公司施工的办公楼改造工程、绿化硬化工程于2021年1月28日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查单位验收合格,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棚改办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棚改办盖章及工作人员签字,属成龙公司单方制作,与棚改办无关。
证据五、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项目移交单1份、照片1张。证实成龙公司施工的工程在棚改办工作人员签字同意后,于2021年4月9日是将工程交付给鹤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接收单位盖章确认已经交付其使用,棚改办应自2021年4月10日起支付利息,该工程现由国家电网在使用。棚改办的质证意见为:不能证实成龙公司的证明目的,是否是单位工作人员私自签字需回单位核实,不能证实该项目已经移交。
证据六、兴东小区社区办公楼改造工程招标控制价、兴东小区社区办公楼院内专区改造工程招标控制价各1份。证实棚改办委托鹤岗市恒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询问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造价审定,其中土建装饰、电气工程、采暖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等审定造价金额为4,177,629.44元,亮化工程、硬化工程、绿化工程、雨排水工程等审定造价金额为2,350,051.28元,合计6,527,680.72元,该两份证据均经棚改办盖章确认。棚改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没有最后确定的时间。
证据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2份。证实本工程原设计为幼儿园,由于使用功能的改变,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变更设计后进行施工,该变更得到棚改办及监理单位确认。棚改办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八、兴东小区幼儿园现状地形图测量报告及附图1份、庭院土方量测绘报告1份。证实为施工准备,棚改办委托鹤岗市精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现状地形图、庭院土方进行测量,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8月10日出具测绘报告,并得到棚改办盖章确认。棚改办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九、兴东小区社区办公楼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表16份、签证单6份。证实单据记载的工程量变更得到了棚改办和监理单位的盖章确认。棚改办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十、图纸64张。证实成龙公司按棚改办认可的图纸施工。棚改办对该证据无异议。
棚改办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对成龙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和审查,认证如下:
棚改办对成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七、八、九、十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棚改办对成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四、六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与本院已采信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棚改办对成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三有异议,因该证据系复印件,成龙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棚改办对成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五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因该证据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且棚改办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所采信证据及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经成龙公司与棚改办协商,棚改办将鹤岗市兴安区兴东小区社区办公楼改造工程及兴东小区办公楼绿化硬化工程发包给成龙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在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开工报告、兴东小区办公楼改造工程施工说明一览表、兴东小区办公楼绿化硬化工程施工说明一览表等相关材料中签字盖章。成龙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开始对鹤岗市兴东小区社区办公楼改造工程进行施工,于2020年7月10日对兴东小区办公楼绿化硬化工程进行施工。上述工程于2021年1月21日经验收竣工,于2021年4月9日交付使用单位。受棚改办委托,鹤岗市恒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出具招标控制价,兴东小区社区办公楼改造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为4,177,629.44元,兴东小区社区办公楼院内场区改造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为2,350,051.28元。
本院认为,虽然棚改办与成龙公司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双方均在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开工报告、兴东小区办公楼改造工程施工说明一览表、兴东小区办公楼绿化硬化工程施工说明一览表等相关材料中签字盖章,且上述材料中对工程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约定,可以认定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棚改办将鹤岗市兴安区兴东小区社区办公楼改造工程及兴东小区办公楼绿化硬化工程发包给成龙公司。根据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开工报告,可以认定开工日期分别为2020年5月21日和2020年7月10日。上述工程均于2021年1月28日经验收,成龙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将工程交付棚改办指定的接收单位。综上,成龙公司已按双方约定完成工程的施工。关于工程价款,棚改办委托鹤岗市恒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出具招标控制价,其中兴东小区社区办公楼改造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为4,177,629.44元,兴东小区社区办公楼院内场区改造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为2,350,051.28元,棚改办将上述文件交付成龙公司,成龙公司实际接收,应视为双方对建设工程的计价的约定,现成龙公司要求按上述文件确定的价款给付工程款,本院应予支持。关于成龙公司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因其在庭审后向本院提交放弃利息申请书,表示放弃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理,本院予以认可。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第八百零八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鹤岗市成龙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6,527,680.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93.77元,由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乃顺
审 判 员  张晓玉
人民陪审员  徐环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