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成龙建筑有限公司

鹤岗市成龙建筑有限公司、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404民初71号
原告:鹤岗市成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成龙建材市场4号楼2附2号。
法定代表人:刘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黑龙江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华夏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柏杨,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伟,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满族,该办公室建经科负责人,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林,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岗市成龙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建筑公司)与被告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龙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被告棚改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伟、袁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龙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棚改办给付工程款1,796,224.41元,并自2019年8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棚改办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成龙建筑公司放弃对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成龙建筑公司与棚改办协商,由成龙建筑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开始对鹤岗市南山区松鹤A小区F20#楼外配套工程进行施工,施工范围为小区管网、道路、硬化、挡土墙、围栏、停车位标线、给水外网、室外排水、室外消防栓等进行施工,并于2019年8月20日竣工。2019年8月24日,经棚改办、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合格后,双方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经棚改办委托黑龙江富瑞建筑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造价审定,审定日期为2021年1月11日,审定结算金额为1,796,224.41元。审定后,双方及审定机构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中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经成龙建筑公司多次向棚改办索要上述工程款,但棚改办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本院。
棚改办辩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案涉工程系成龙建筑公司承建主体工程的配套工程,是临时增加的工程。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无法进行财务结算。
本院认为,成龙建筑公司与棚改办虽然就案涉工程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成龙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审核书,足以认定成龙建筑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案涉工程竣工后,棚改办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结算审定,审定金额为1,796,224.41元,故对成龙建筑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1,796,224.41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现成龙建筑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张,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遵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鹤岗市成龙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796,224.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6.02元,减半收取计10,483.01元,由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