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2792执8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现住黑龙江鹤岗市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四川省x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x
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17)黑民再10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5249.00元划拨至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执行款账户内后,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鹤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2017)黑民再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2792执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