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民申7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鹤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满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2年3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
一审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鹤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鹤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