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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864号 原告:成都***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1**20楼20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仙游区。 被告:***,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成都***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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