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献民初字第2773号
原告***,男,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永合三联建材租赁站业主。
被告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吴奉明,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2267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高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