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献民初字第2773号
原告***,男,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永合三联建材租赁站业主。
被告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吴奉明,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2267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高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