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终2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继忠,辽宁天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南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久,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27日生,住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智,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采信(2020)辽1221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判决,双方当事人在两案中并非同一当事人,上诉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此鉴定是否经过质证,应查清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同时查清本案事实并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4元及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袁宏莉
审 判 员 臧红雨
审 判 员 高 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黎正云
书 记 员 孙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