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终2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继忠,辽宁天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南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久,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27日生,住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智,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采信(2020)辽1221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判决,双方当事人在两案中并非同一当事人,上诉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此鉴定是否经过质证,应查清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同时查清本案事实并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4元及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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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袁宏莉
审 判 员 臧红雨
审 判 员 高 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黎正云
书 记 员 孙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