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221执4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05月27日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1313138080,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89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