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221执49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05月27日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1313138080,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0712××××54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