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9民初2448号
原告:献县华鹏建筑器材厂,住所地献县河街镇。
经营者:**,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献县华鹏建筑器材厂与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献县华鹏建筑器材厂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华鹏建筑器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计2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荣金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