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绥棱县四海店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1226民初825号
原告:绥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北城西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棱县四海店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四海店镇宝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绥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绥棱县四海店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绥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宝山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工程款1192106元,并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拖欠的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庭审时减少确定);2.本案的保全费用、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26日至2016年7月4日,原告以招投标的方式获得了四海店镇宝山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工程的施工承包资格。2016年7月5日,原告与作为发包方的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HF20100201-88)。合同约定工期自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总日历天数133天,合同价款为7509455.37元,约定付款期限为竣工验收后28天内,应扣留质量保证金(合同价款的5%)。《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照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所有的合同义务,且该建设工程也已经经过了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2017年9月份,被告也已经将该工程投入使用。但被告却并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时至今日,被告尚托欠原告工程款1192106元(已经扣除质保金375472.76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原告依法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绥棱县四海店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和质证权利。
根据确认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7月4日,原告以招投标的方式获得了四海店镇宝山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工程的建设施工承包资格。2016年7月5日,原告与作为发包方的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HF20100201-88)。合同约定工期自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总日历天数133天,合同约定价款为7509455.37元。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工程量和工程内容,导致工程款增加267578.72元,其中基础换填砂石基增加工程款235488.74元,挪塔吊和三通一平增加工程款32090元,总工程款为7777034.11。案涉工程于2017年7月31日竣工,并于2017年9月份交付被告使用。原告先后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6209455.39元,尚欠1567578.72元,合同约定的质保金5%即375472.768元尚未到期。另查明,依原告申请绥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以(2019)黑1226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绥棱县四海店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就四海店镇宝山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交于绥棱县政务大厅的保证金及绥棱县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内的资金共计1567578.72元,期限一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术联系通知单、竣工工程验收报告、(2019)黑1226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给付时间已逾期,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绥棱县四海店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绥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92106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以119210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本息实际给付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8元,减半收取77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64元,由被告绥棱县四海店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