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绥棱县四海店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26财保138号
申请人:绥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蒋思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绥棱县四海店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四海店镇宝山村。
申请人绥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绥棱县四海店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就四海店镇宝山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交于政务大厅的保证金及绥棱县四海店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内的资金共计1567578.72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绥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绥棱县四海店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就四海店镇宝山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交于政务大厅的保证金及绥棱县四海店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内的资金共计1567578.72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绥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兴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