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绥芬河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81财保46号
申请人: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北环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全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发,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绥芬河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青云路。
法定代表人:崔禹,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绥芬河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绥芬河分行(银行卡号:16×××42)账户内182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国发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号:62×××70)账户内300000元存款以及担保人***、*国发名下位于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花园路东,南一街南花园路小区二号楼1-201室房屋(房权证号:××号)、黑龙江省牡丹江机车厂楼3-101室房屋(房权证号:××号)、黑龙江省牡丹江机车厂楼3-201室房屋(房权证号:××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绥芬河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绥芬河分行(银行卡号:16×××42)账户内182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担保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号:62×××70)账户内30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国发名下位于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花园路东,南一街南花园路小区二号楼1-201室房屋(房权证号:××号)、黑龙江省牡丹江机车厂楼3-101室房屋(房权证号:××号)、黑龙江省牡丹江机车厂楼3-201室房屋(房权证号:××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