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杭州研究院有限公司

煤科集团杭州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21执1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煤科集团杭州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拱秀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21186C。

法定代表人:高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静,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长涂镇金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759073627R。

法定代表人:舒芬。

委托代理人:沈丹丹,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煤科集团杭州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921民初1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煤科集团杭州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煤科集团杭州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欠款519744元及违约金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4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造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了财产状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款项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第一期执行款10万元,申请执行人煤科集团杭州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措施,本院对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921执1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费存华

审 判 员 马剑慧

审 判 员 钱美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楼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