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428民初1012号
原告:山西反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样虎,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长子县色头镇琚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晨,山西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山西忠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煤科集团杭州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亮,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拱秀路***号。
原告山西反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煤科集团杭州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反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反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收取),由原告山西反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建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丽琴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