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902靖江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82民初902号 原告:靖江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7年5月24日出生,住靖江市。 原告靖江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为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江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房款5239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委托泰州市立信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对靖江市环城南路富海广场26套住宅套房进行公开拍卖。立信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发布拍卖公告。2018年12月21日,被告报名竞拍,并向立信公司交纳保证金200000元。2018年12月22日,被告在立信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以748500元的成交价格竞价购得位于靖江市房屋,并在拍卖成交书上签字确认。现原告已向被告交付拍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应全额支付成交价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30%的成交价款224550元,剩余款项523950元一直未予支付。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7日,立信公司在靖江日报上刊登拍卖公告(项目编号:JJGY2018PM003),载明,受靖江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对靖江市环城南路富海广场住宅套房26套进行公开拍卖。2018年12月22日,**以748500元的成交价格购得位于靖江市房屋,并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2018年12月26日,立信公司交付上述房屋。原告靖江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认可被告**已支付购房款224550元。 另查明,靖江市房屋现登记在**名下,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靖江不动产权第0000579。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立信公司拍卖公告、拍品目录、拍卖记录、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品移交通知书,原告的记账凭证,保全措施告知书等证据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陈述及所举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拍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向被告交付案涉房屋,且该房屋已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购房款,尚欠原告购房款52395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5239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靖江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购房款523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计4520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合计774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774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226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雨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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