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管理委员会、靖江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2民初618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靖江市城南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靖江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68849766,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鼎和花苑1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靖江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2810931D,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开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管理委员会、靖江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靖江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800元减半收取计118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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