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2民初618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靖江市城南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靖江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68849766,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鼎和花苑1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靖江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2810931D,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开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管理委员会、靖江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靖江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800元减半收取计118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