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裕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绥化市裕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02民初227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绥化市裕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林职务:经理
地址: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于金伟,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绥棱县。
被告:***,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绥化市裕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金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给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绥化市裕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金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绥化市裕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金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00元,减半收取3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凤举
审 判 员  王海虹
人民陪审员  万千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初洪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