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裕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民终1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绥化市裕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行署街致富路。
法定代表人:张树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海,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绥化市裕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8)黑1202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付振铎
审判员  杜雪红
审判员  吴 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陆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