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2947号
原告:**市立医院管理人,住所地**市东城区**大道与新东街交汇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方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城区医院后街与黄河路交叉口无号牌201、301、302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市立医院管理人与被告河南省中方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市立医院管理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市立医院管理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立医院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市立医院管理人负担。
审 判 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