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27民终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呼玛县吉源东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成,加格达奇区卫东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大街。
法定代表人:夏志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呼玛县吉源东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玛县人民法院(2019)黑272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呼玛县吉源东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呼玛县吉源东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玛县吉源东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46.08元,减半收取2623.04元,由呼玛县吉源东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