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2701民初1185号
原告: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