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2721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27001318026282,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法定代表人:夏志林,该公司。
被执行人呼玛县吉源东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2721598232147Y,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法定代表人:鲁兴文,该公司。
本院在执行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呼玛县吉源东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2721执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光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贾年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