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2721执保34号
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加格达奇区曙光大街。
法定代表人:夏志林,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玛县吉源东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云,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诉前保全,民事审判庭做出保全裁定,后执行局依法进行查控,发现其名下无可供保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2721执保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巨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