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2701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大街。
法定代表人:夏志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春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2701执35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对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20)黑270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国   文
审判员 卢志刚审判员卢云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