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27民终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漠河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漠河市。
法定代表人:夏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大兴安岭漠河林业局法律事务科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漠河XX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漠河市。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隋XX,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住黑龙江省漠河市。
上诉人漠河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漠河XXXX置业有限公司、隋XX、赵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市人民法院(2022)黑270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同意补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漠河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漠河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