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宁华电力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民终126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明,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山市宁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舜德路****。
法定代表人:李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洋,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乾源国际企业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旷长申,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王**、台山市宁华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华电力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电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6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鸿源电力公司作为违法分包人应对被上诉人王**欠付上诉人**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即使无法认定鸿源电力公司存在违法分包情形,但其作为被代理人亦应当承担支付劳务费的义务。3、宁华电力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向鸿源电力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应当对王**欠付上诉人**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宁华电力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王**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鸿源电力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劳务费100000元;2、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0665.28元(其中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以上贷款利率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3.85%计算,此后利息损失按照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标准计算);3、案件全部诉讼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鸿源电力公司与宁华电力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宁华电力公司将台城供电所110KV塔山站10KV塔温线礼边支线#13杆永盛台区低压架空线路大修工程劳务施工和台城供电所110KV横湖站10KV五福线#4杆海园华侨新村12号台区低压架空线路大修工程劳务施工分包给鸿源电力公司。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3月20日,宁华电力公司向鸿源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2744201.04元,鸿源电力公司开具了相应数额的发票。2017年2月,王**聘请**为其台山市供电局低压配电网改造工程提供劳务施工,并按天支付劳务工资。
2017年10月,**组织人员完成了110KV塔山站10KV塔温线礼边支线#13杆永盛台区更换低压导线及街码的工作任务。2018年1月,**组织人员完成了110KV横湖站10KV五福线#4杆海园华侨新村12号台区更换低压导线及街码等工作任务。王**于2018年2月6日向**出具欠条,载明王**欠**施工队2017年在台山市宁华电力有限公司施工人工工资300000元,保证在2018年2月11日前付清所有欠款,如未付清所有欠款,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王**于2018年2月9日向**支付2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聘请**进行劳务施工,**完成了王**指定的工作任务,王**应向**支付劳务费,故该院对**请求王**支付劳务费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未按《欠条》承诺期限支付劳务费,还应向**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经该院核算,王**应按年利率4.75%的标准向**支付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损失7217.36元,此后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劳务费被支付完毕之日止。对于王**辩称的《欠条》系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辩称意见,因王**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欠条》系王**于2018年2月6日出具,已过可撤销的除斥期间,故该院对王**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请求鸿源电力公司对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未能举证证明鸿源电力公司与王**之间系违法转包关系,故该院对**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请求宁华电力公司对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虽然宁华电力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但作为承包方的鸿源电力公司认可宁华电力公司已经支付全部工程款,而**亦无证据证明宁华电力公司还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故该院对**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由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100000元及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7217.36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劳务费被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王**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7元,由王**承担。
当事人在本院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鸿源电力公司、宁华电力公司是否对王**欠付**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鸿源电力公司与宁华电力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宁华电力公司将案涉工程劳务施工分包给鸿源电力公司,王**以鸿源电力公司名义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其聘请**为其台山市供电局低压配电网改造工程提供劳务施工,并按天支付劳务工资,**组织施工后,王**向**出具欠条,载明王**欠**施工队2017年在台山市宁华电力有限公司施工人工工资300000元,保证在2018年2月11日前付清所有欠款,如未付清所有欠款,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因此,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且王**于2018年2月9日已向**支付200000元,尚欠100000元未支付,王**理应继续支付。而宁华电力公司已向鸿源电力公司结清所有劳务款项,鸿源电力公司亦向王**支付所有劳务款项,**主张宁华电力公司、鸿源电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51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伏华
审判员  孟庚秋
审判员  郭柏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小兵
书记员雷嘉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