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浩华门窗有限公司

黑龙江浩华门窗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3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农场二队。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华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单位账户存款及案件受理费11110元给付申请人、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0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3374号、(2017)黑0103执恢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