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执异43号
异议人:***,男,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三棵树粮食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滕慧颖,该仓库主任。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三棵树粮食仓库(以下简称三棵树粮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法院限制其高消费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执783号限制消费令中对异议人的消费限制。事实及理由:***原任三棵树粮库主任,于2018年6月因病退休,2018年6月26日哈尔滨市粮食局党组下达哈粮党组(2018)15号文件,免去***仓库主任、党委副书记职务。由于三棵树粮库没有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29日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时,下达(2018)黑0108执783号限制消费令,对***进行限制消费。2019年12月17日,三棵树粮库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滕慧颖,并完成工商登记,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定义务。因此,请求解除对异议人的消费限制。
申请执行人天德公司辩称,***的异议请求不成立,法院应继续对三棵树粮库原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令及限制出入境。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执复73号案例中,最高法院认为“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且决定对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被执行单位变更代表人的,只要被执行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则法院针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出境措施依然有效”。本案中,三棵树粮库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三棵树粮库虽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不能因此解除原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令及限制出入境。
被执行人三棵树粮库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天德公司与三棵树粮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2016)黑0108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哈尔滨三棵树粮库仓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08,501.53元;二、被告哈尔滨三棵树粮库仓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08,501.53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1.3倍计算;三、驳回原告黑龙江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2018年7月30日天德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黑0108执783号《限制消费令》,对三棵树粮库及时任法定代表人即异议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另查明,2018年6月26日,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粮食局党组作出哈粮党组〔2018〕15号文件,“免去***同志哈尔滨三棵树粮库主任、党委副书记职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首先,本司法解释作出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主体及信用评价应予以降低的主体均是三棵树粮库,而非***;其次,***被免职的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天德公司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即天德公司申请执行时,***已非三棵树粮库法定代表人;第三,三棵树粮库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再担任三棵树粮库法定代表人是经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粮食局党组决定的,非***为逃避债务的个人行为,且现三棵树粮库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滕慧颖,故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无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08执783号限制消费令中对***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蒋丹凤
审判员 张春阳
审判员 卢 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