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执复16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三棵树粮食仓库,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新城香坊食品工业园区一号地。
法定代表人滕慧颍,该单位主任。
复议申请人黑龙江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不服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房区法院)(2021)黑0108执异3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房区法院在执行天德公司与哈尔滨三棵树粮食仓库(以下简称三棵树粮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三棵树粮库对该院作出的(2021)黑0108执恢1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其在在中国光大银行滨江支行75990188000068378银行账户是不服提出书面异议。
平房区法院查明,天德公司申请执行三棵树粮库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黑0108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三棵树粮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德公司工程款1334048.47元;2、三棵树粮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德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34048.47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上浮50%的1.3倍计算;3、驳回天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天德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黑0108执恢143号。2021年4月30日,该院裁定冻结三棵树粮库在中国光大银行滨江支行75990188000068378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
另查明,三棵树粮库于2020年1月6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滨江支行的银行账户申请开设涉案账户,该账号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24日总计产生转账转出业务30笔,转账接收单位为国家金库哈尔滨道外、工伤保险、保险理赔、网银电子划费、网银证书服务费。自2019年4月1日起,黑龙江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全面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三棵树粮库与中国光大银行滨江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外区税务局签署委托扣款三方协议,协议号1230104000020200100194,协议内容为涉案账户为缴税(费)账户,社保费划款适用。以上事实,有(2016)黑0108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2021)黑0108执恢143号之一裁定书、账户申请书、银行流水、凭证、委托扣款协议书等证据材料附卷佐证。
平房区法院认为,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本案中,三棵树粮库在中国光大银行滨江支行申请开设涉案账户并与中国光大银行哈尔滨滨江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外区税务局达成三方协议,具有专用存款账户的特征。依据三棵树粮库所提交的银行流水、三方协议,该账户自开设以来起每次转账业务均用于汇入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外区税务局或者缴纳社保款、工伤保险等费用,未见其他经营性的支出,具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资金账户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交、减免。本案所冻结的账号与税务部门签署代扣代缴协议且结合该账户的实际使用情况,该账户具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特征和属性,冻结该账户影响企业职工根本利益,故三棵树粮库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应撤销(2021)黑0108执恢143号之一裁定书、解除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撤销该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2021)黑0108执恢143号之一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天德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以平房区法院冻结涉案账户不是社保基金账户、冻结该账户行为合法有效为由请求撤销平房区法院(2021)黑0108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平房区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三棵树粮库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应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但本案中,冻结的涉案账户的性质是具有专属性资金账户的特征,涉案账户自开设以来每次转账业务均用于汇入国家税务机关或者缴纳社保款、工伤保险等费用,未见其他经营性的支出,具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资金账户的属性,属于不能冻结的银行账户。平房区法院异议审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复议申请人天德公司的复议请求因缺少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8执异37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景颢审判员李巍审判员丁剑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军
书 记 员 郑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