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执复21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哈尔滨三棵树粮食仓库,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香坊食品工业园区*号地。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权,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哈尔滨三棵树粮食仓库(以下简称三棵树粮库)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房区法院)(2019)黑0108执异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房区法院在执行黑龙江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建设公司)与三棵树粮库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三棵树粮库在哈尔滨××道外支行账户(账号18×××37、旧账号12×××51)内的资金3,500,000.00元,实际冻结1,074,510.66元。三棵树粮库提出异议,认为该账户涉及三棵树粮库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资金,平房区法院冻结三棵树粮库的社保账户,违反法律规定,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平房区法院查明,天德建设公司申请执行三棵树粮库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黑0108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三棵树粮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德建设公司工程款3,308,501.53元;二、三棵树粮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德建设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08,501.53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1.3倍计算;三、驳回天德建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棵树粮库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1民终45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三棵树粮库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平房区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黑0108执7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三棵树粮库在哈尔滨银行18×××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另查明,三棵树粮库在哈尔滨银行18×××37账户内存款来源于国家政策粮保管费用,支出有职工工资、保险、出库费用等。
平房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三棵树粮库怠于履行义务,法院冻结三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将社会保险基金定义为“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三棵树粮库被冻结的账户系企业经营账户,显然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公共基金账户。被执行人三棵树粮库通过该账户频繁进行经营业务,不能仅仅通过缴纳过几笔社保即改变该账户的经营性质,故裁定驳回三棵树粮库关于解除对该银行账户冻结的异议请求。
三棵树粮库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申请撤销(2019)黑0108执异10号执行裁定。事实及理由:一、被冻结的账户系三棵树粮库开立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复议申请人已经提交证据证实该账户是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账户。职工的上述保险均是从上述账户中支出,上述账户系三棵树粮库开立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属专项资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中,不得查封、冻结、扣划社会保险基金。法院冻结三棵树粮库的社保账户,违反法律规定。二、复议申请人被查封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复议申请人所提交的(2018)黑01执117号执行裁定能够证实申请执行人与复议申请人的另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法院已经查封了复议申请人217120.2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现正在变现。上述资产变现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全部债务。平房区法院(2019)黑0108执异10号执行裁定错误,严重影响企业职工的稳定。综上,请求撤销(2019)黑0108执异10号执行裁定,维护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平房区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平房区法院听证笔录及执行卷宗中记载,案涉账户自2018年5月2日至同年10月9日期间用于缴纳社保金28.4万元,同时亦载明该账户资金来源为国家政策粮的储存,支出中除了社保款项、财税库银、职工月工资、退休人员统筹外工资、工伤人员生活费用外,还有国家政策粮出库费用即经营性资金。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被执行人三棵树粮库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平房区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三棵树粮库认为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其社保基金账户,应当解除冻结问题。《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应当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本案被冻结的账户内部分资金虽存在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但该账户不能被认定为三棵树粮库缴纳社会保险的专用账户,平房区法院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无不当。关于三棵树粮库主张另案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是排除本案冻结措施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平房区法院异议审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三棵树粮食仓库的复议申请,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执异10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房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