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太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昌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财保267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徐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南侧财富广场8号楼1单元319室。

法定代表人:卢之光,该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付涛涛。

被申请人:山东昌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开元大道北侧亿九科技大厦827室。

法定代表人:郑亚男,该公司股东。

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昌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昌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昌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姜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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