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太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昌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财保26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徐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南侧财富广场8号楼1单元319室。
法定代表人:卢之光,该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付涛涛。
被申请人:山东昌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开元大道北侧亿九科技大厦827室。
法定代表人:郑亚男,该公司股东。
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昌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苏0321财保26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昌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昌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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