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太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红太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8663号之一
原告:江苏红太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南侧财富广场B座3层。
法定代表人:卢之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邱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卢慧磊,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红太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