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太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红太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8663号
申请人:江苏红太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南侧财富广场B座3层。
法定代表人:卢之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邱强,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红太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红太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转入(2021)苏0722民初8663号案件的款项予以保全,保全限额19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红太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转入(2021)苏0722民初8663号案件的190万元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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