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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8663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南侧财富广场B座3层。
法定代表人:卢之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申请人: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邱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慧磊,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转入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2民初8663号案件的款项190万元。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转入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2民初8663号案件的款项190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书宇
审 判 员  焦一宁
人民陪审员  刘 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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